作为國际支付手段的外汇必须具备三性: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和可换性。
概括地说,外汇指的是外币或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國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外汇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即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外汇的动态概念:是指把一个國家的货币兑换成加外一个國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國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種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它是國际间汇兑(ForeignExchange)的简称。
外汇的静态概念:是指以外國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國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这種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如:银行存款、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外國政府库券及其长短期证券等。
國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解释为:“外汇是贫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和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國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按照我國1997年1月修正颁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國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公司债券、股票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仅、欧洲贫币单位;
(五)其他外汇资产。
人们通常所说的外汇,一般都是就其静态意义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