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得到基金持有人直接授权的情况下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证券投资基金是经中國证监会核准后,通过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種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后,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并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购买基金后,投资者的身份仅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用所管理的基金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后,依法直接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和利益。而基金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而不是以每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按照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权利,而不能直接享有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只有基金管理人的名字,而没有每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字。所以基金管理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就可以直接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薛洪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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