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资本从诞生的那一天起,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事实上,凡是逐利的事件,就往往蕴含着与道义相违背的一面,比如最近震惊业内的“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虽然事情的真相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人们心中的道德预期无疑又遭到了空前的考验。
老鼠仓”属于内幕交易的一種,《证券法》中明文禁止包括基金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按照常理,收入相对较高的基金经理在“老鼠仓”上冒险,似乎有些得不偿失。但这仅是常人的思维和逻辑,违背道德的根本原因不在所逐利益的绝对值大小,而在相对价值的多少。目前的中國基金投资方式相对简单,投资标的数量有限,只要经过一定训练的人,都有条件担任基金经理。可中國的基金公司却不是那么好开,除证监会外,还需要各種各样的ZF部门批准,相对基金经理,基金公司的牌照更是稀缺资源,所以僧多庙少的条件下,基金经理的收入相对就会低于应得水平。在逐利且追求平衡的条件下,自然就会出现利用“老鼠仓”为自己“发奖金”的事情,而相关单位也对此表示默许态度。
另外,基金经理的工作寿命也决定了其必须在短暂的几年内获得更多的财富,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构建“老鼠仓”。國内证券市场历来都是起伏不定的,好的投资机会不会持续很长时间,一旦市场下跌,就会出现更换基金经理的事件。事实上,更换基金经理未必都能够让基金业绩起死回生,但对基金经理而言,真正留给他们的工作时间没有几年。
不规范的市场监管和充沛的资金也给“老鼠仓”提供了机会。國内证券市场一向是在牛市中注重、在熊市中放松监管,这種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监管自然纵容了“老鼠仓”这種黑幕。而且在尚未建立严格的金融实名制,即使想监管基金经理或上市公司的行为,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不仅中國如此,世界各國也有类似情况。
如果我们有勇气承认道德并非万能,我们就有必要承认在我國目前这个阶段,想彻底杜绝“老鼠仓”是不可能的。严格地讲,“老鼠仓”并非公募基金所专有,券商、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等都有此类现象。对于某些机构而言,“老鼠仓”甚至成为维护与客户、媒体和合作伙伴的工具,“给予这些实权人物一些利益,事情总会好办一些”。
对于“老鼠仓”这種既违背传统道德又难以遏制的行为,仅仅靠媒体的无情批判或监管部门的三令五申是不会产生多大作用的,真正有效的方法是改变制度设计。
首先,改变基金公司的结构,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有效的合伙制基金管理人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与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有很大关系,基金管理人为获得市场对其信任,能受托管理更多的基金,取得更多的利润提成和管理费,总是倾向于选择对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运作,以维护其市场信誉。这促使基金管理人不得不自觉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提高自己的市场信誉。
其次,调整完全不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令其在有效约束条件下,公平从事证券投资。
再次,针对利用“老鼠仓”输送利益“租金”的现象,取消各種不必要的审批,放开市场监管,尽量依靠市场化运作来约束行为,用商业利益替代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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