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看——受托人选择与监督职责的重要性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点 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确立了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制度。归纳来看,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即资产独立、专业化运作、“钱”“权”分离的制度安排、跨部门的协调监管等。 (一)资产独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二)专业化运作:在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中,主要涉及到四个管理运营主体: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等。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四个管理运营主体都必须具备相关资格。 (三)“钱”“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拥有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作权,托管人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保管职责。 (四)跨部门的协调监管: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涉及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是一个跨部门的协调监管制度。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责任 我國企业年金的管理制度是以受托人为核心,实施专业化分工管理,并由受托人担负着企业年金管理全部责任的信托管理制度,受托人的全部信托责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受托人以其全部财产向企业年金基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年金信托财产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本金以及投资收益。因受托人违反审慎义务原则,导致信托财产發生损害的,由受托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托人的责任贯穿于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的全部过程。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给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并应当将托管业务委托给专业的托管机构,而依据《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也就是表明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审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他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与监督职责的重要性 在强调专业化分工的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安排下,对于承担全部信托责任的受托人来说,其选择、监督、评估与更换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下简称“其他管理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选择与监督其他管理人是受托人自身的重要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选择、监督、评估与更换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就受托人自身的职责来讲,选择与监督职责是受托人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受托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选择与监督其他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管理有重要影响。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流管理的中心,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受托人对其他管理人的适宜选择与监督是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中國证券报 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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