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的三类别及四特征
金融期货(Financial Futures)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交易中的一種,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股票、股指、货币、汇率、利率等。
金融期货交易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國期货市场。1972年美國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國际货币市场分部(IMM)推出外汇期货交易,标志着金融期货交易的开始。197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推出了政府國民抵押协会(GN-MA)债券期货合约,同年开始交易美國政府國库券期货合约,利率期货诞生。1982年在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Value
Line Index Fu-tures)。在将金融工具引入期货交易领域以后,期货交易的规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金融期货为广大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日益动荡和一体化的世界金融市场上提供了广泛的避险工具,发展至今金融期货已成为期货交易主体,占整个期货市场交易量的90%以上。
三大类型
金融期货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
外汇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时期,根据约定价格(汇率),买卖一定标准数量的某種外汇的可转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外汇期货的交易币種包括美元、日元、英镑、欧元、澳元、加拿大元等。
利率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種长短期信用工具的可转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利率期货交易的对象有长期國库券、政府住宅抵押证券、中期國债、短期國债等。
股票指数期货是指,交易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时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股票指数的可转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期货有美國的道·琼斯股指期货、SP500股指期货、纳斯达克股指期货、英國的金融时报股指期货、香港的恒生股指期货、日本的日经225股指期货、韩國的KOSPI200股指期货等。
四个基本特征
金融期货交易作为买卖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的活动是在高度组织化的有严格规则的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的。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可概括如下:
第一,交易的标的物是金融商品。这些交易对象大多是无形的、虚拟化了的金融产品,如股票、股指、利率与外汇等,它不包括实际存在的实物商品。
第二,金融期货是标准化合约的交易。作为交易对象的金融商品,其收益率和数量都具有同质性和标准性,如货币币種、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时间等都作了标准化规定,唯一不确定是成交价格。
第三,金融期货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决定买卖价格。它不仅可以形成高效率的交易市场,而且透明度、可信度高。
第四,交割期限的规格化。金融期货合约的交割期限大多是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最长的是两年,交割期限与交割时间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特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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