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指期货经营模式浅议
我國加入WTO承诺对外开放资本市场的期限已逐渐临近,这对目前我國资本市场的后股权贩N胃母锛肮善敝甘诨跬瞥鼋忍岢隽颂粽健N樟藝夤芍钙诨跎鲜械某晒椴⒕敲苈壑ぃ覈墓芍钙诨跤型昴谠诩唇闪⒌慕鹑谘苌方灰姿鲜胁⑼ü诨蹙凸具\行。这是我國资本市场向市场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恰当选择,同时符合了我國金融领域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渐近式改革之路。
金融期货交易介绍商制度(IB),其基本内容是证券公司将自己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如期货知识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提示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
美國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國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其《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代理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IB在我國台湾地区称之为业务辅助人,依法规定只有证券商才能申请成为IB。台湾市场目前作为IB的券商分为两类:一種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大型证券商旗下的全资期货子公司,证券商作为自己同集团期货商的IB。另一種则是中小型证券商,找寻一家信誉较佳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合作,作为该期货公司的IB;一个IB只能代理一家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则能拥有多家IB。
美國IB和台湾地区IB制度比较成熟的两種不同的市场模式,我们的选择倾向于台湾IB模式,即证券公司作为IB通过期货公司的跑道,使客户参与交易。截至目前,我國证券市场账户共有7500万个,而期货市场账户仅有16万个。这種参与模式为期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期货市场的推动和扶持。
目前,许多证券公司急于寻找期货公司参股或控股,这方便了证券投资者的开户,从整个资本市场投资的角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套由低风险到高风险的“证券+期货”投资组合方案,并可实现“一站式”的投资咨询服务。
对于创新类券商,其客户可以作为IB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于规范类券商,其同样可以通过已参股、控股或者资本关联的期货公司参与市场。在市场顺利启动之后,政策允许其可以直接作为IB参与市场也将是无可争议的。
但对于期货公司而言,是否选择证券背景股东是各有利弊的。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初,成交量还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大多数证券公司保护原有客户将是主要选择。所以有证券背景的期货公司同时也隔绝了自己与其它证券公司有效合作的通道。
目前,对于期货行业而言,也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客户规模的問題。在股指期货上市初期,大部分普通投资者会如同权证上市初期一样,选择观望。有一定抗风险能力的中等规模以上资金会通过证券公司的IB介绍或者直接通过期货公司先期入场。这个时候不会对期货行业产生很大冲击,同时,因为暂时期货经纪业务占据较大比例,手续费的竞争在所难免,证券公司很难竞争过期货公司。随着人们对于股票指数期货的逐步认识与了解,更多的投资者会倾向于自己作出选择,直接通过期货公司开通股票指数期货的通道。
证券公司作为期货公司的IB代理期货,这注定是一场对原有市场格局的“洗牌”及新的利益格局的重新构建。我们相信,在股指期货的運行和发展进程中,证券及期货行业将共同迎接新的挑战,共同谱写我國金融市场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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